《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作为我国改革开放35年的宝贵经验总结,作为未来中国改革的总体部署、蓝图设计是一份极其重要的文件,它将成为指引中国改革乘风破浪、高歌猛进的进军号和航标灯。
《决定》明确地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这个总目标的提出,极其清晰地告诉我们必须把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放在极其重要的位置,而且要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定位为总目标的组成部分。应该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国发展正面临一系列突出矛盾和挑战,其中公权力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势头不减以及随之而来的反腐败斗争形势严峻是其中最突出的矛盾和挑战。《决定》指出:“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物,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因此,学习《决定》必须认真把握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重要思想,增强对《决定》中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建设廉洁政治学问题的理解。
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告诉我们:在民主制度下,公权力,包括政府权力的产生完全是出于人民利益的需要。“权为民所赋”这句话的含义就是说权力来自于权利,公权力之所以能存在必须取得人民的同意和信任。而且,“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公权力存在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权,保护和发展人民的利益。因此,公权力,包括政府权力具有工具性质,决定了它是必须被控制的,必须受到制约和监督的。公权力的作用也是有限而不是无限的。我们的政府应该是有限型政府,它所行使的权力范围是有边界的,不是漫无边际的。历史经验教训告诉我们:人性的固有弱点和权力的自我扩张性使得公权力的滥用成为人类社会所面临的最危险的问题。一个国家,如果公权力缺乏法律控制,那么它就会如同脱缰的野马一样横冲直撞,法治将荡然无存,人民利益必然遭殃。为此,《决定》明明白白地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仍然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问题,就是要实现科学的宏观调控和有效的政府治理,要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经济社会文化事务的直接干预,使权力运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里。
当然,现代社会公共事务的复杂性和民众利益需求的多样性还决定了政府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积极地有所作为,现代行政法治需要的是一个崇尚服务理念并致力于社会治理并取得最佳效果的政府,“最好服务、最优管理、最高效率”应当成为治理型政府的目标。《决定》要求政府积极施政成为国家治理体系的最重要组成部分,要求政府善治成为国家治理能力的最突出体现,它既适应了当前全球范围内正在兴起的公共行政改革潮流的需要,也体现了“权为民所用、权为民所享”的人权保障的最终需求和目的。实际上,我国政府在全面改革过程中担子并不减轻,无论是在加快完善现代市场经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过程中,还是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推进文化体制机制创新、推进社会事业改革创新、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以及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过程中,公权力,尤其是政府的活动空间和作用是不容忽视的。我们不仅需要廉洁政府,而且需要有为政府。《决定》要求我们必须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建立并完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行政运行机制,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决定》再次重申“建设法治中国”的目标,再次强调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正确理念,本质上就是要把一切公权力纳入科学运行、依法运行的轨道上来。人所周知,在人治型社会里,公权力的任意性无法无天,公权力成为掌权者手中专横的工具。而在法治型社会里,权力的本质则是责任,执掌行政权力的政府必定是责任型政府。现代民主政治应该是典型的责任政治,权力与责任如影随形,权利与救济相伴而生——这既是法治国家的真实图景,也是检验是否“主权在民”的标尺。只有扶起责任的政府才能真正获得人民的信任和合作,才能真正激发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决定》特别提出,今后在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过程中,必须严格绩效管理,突出责任落实,确保权责一致。
从中国的历史及现实国情来看,公权力极度膨胀并出现严重腐败的问题一直都是国人关注的焦点,严格控制公权力的行使、严厉打击公权力腐败已经十八大以来党和人民最显著的共识。因此,我们要加深理解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含义。这个制度主要就是宪法和法律。反腐败的权力尤其需要依靠宪法和法律,依靠公开化、具体化、程序化的制度建设。《决定》特别提出了要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并且要健全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机制,运用和规范互联网监督等重要举措。对于处在社会急速转型,正走向法治过程中的中国而言,任何情绪化甚至极度非理性化的做法也是不适当的,任何脱离宪法和法律,搞“运动式”、“风暴式”和大轰大嗡式的反腐倡廉也是达不到预期效果的。人性兼具善恶,执掌公权力的人良莠不齐,因此,我们不能因噎废食,不能因为公权力出现腐败问题而完全放弃公权力,也不能因为政府失误而否认政府存在的必要性。事实上,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法治建设的发展都有赖于公权力的科学有效的推动,需要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推动,同时政府本身应该是首当其冲的深刻变革对象。也许这正是中国走向现代化之路所面临的两难问题和双重任务。中国社会所急迫需要的绝不是一个消极无能的政府,相反地,一个宪法和法律框架下的权力有边界但积极有为的政府则是社会所更加期待的。“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积极含义就是积极预防权力的滥用,把滥用权力已经造成人民利益损害的权力掌控者绳之以法,让为民造福的权力循着科学的法治的轨道顺畅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