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新闻网
山大邮箱 | 投稿系统 | 高级检索 | 旧版回顾

视点首页 > 学术纵横 > 正文

CRESSE–SDU竞争政策国际学术研讨会举行

发布日期:2023年09月18日 08:26 点击次数:

[本站讯]9月11日,“CRESSE-SDU竞争政策国际学术研讨会”在中心校区举行。研讨会由欧洲竞争与规制学会(CRESSE)与山东大学联合主办。研讨会共设八个单元,通过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欧洲竞争与规制学会创始人、雅典经济与商业大学教授Yannis Katsoulacos,山东大学党委副书记陈宏伟出席会议并讲话。

陈宏伟在致辞中介绍了山东大学概况和学科特色,希望通过本次研讨会积极探讨反垄断理论与实践的最新成果,为推进经济学与新一轮数字革命、产业变革交叉融合研究,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强有力支撑。Yannis Katsoulacos肯定了中国学术界在经济领域,尤其是在竞争法方面取得的长足进步,表达了同与会专家、年轻学者进行更深入学术交流的期待。山东大学讲席教授、经济学院院长林平主持开幕式。

研讨会第一单元由林平教授主持。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前主席、乔治华盛顿大学教授William Kovacic以“The Latest Advances in Antitrust in the United States”为题,系统介绍了美国反垄断改革的最新进展。他从近年美国反垄断体系发生的根本性变化、竞争政策调整面临的挑战、监管机构的指引三个方面展开论述,强调竞争政策不仅要关注经济效益,还应实现平等主义目标,以实现消费者福利的最大化。并从诉讼难度、政府部门与受监管企业之间拥有的资源差距,阐述了反垄断机构的执法困境,指出有必要从法律框架、执法机构运作、执法人员设置等方面进行改进,以更好地推动竞争政策的实施。William Kovacic教授同时强调了经济分析的重要性,即在执法过程中不仅应使用简单原则对竞争态势进行推定,还应通过经济学对个案进行分析,特别要关注消费者福利。

Yannis Katsoulacos教授以“The Use Of Economics In Antitrust Case Assessment In China”为题,将2010-2021年间的反竞争案例分为“市场力量增强行为”“协同行为”“纵向限制行为”“排他性行为”四组,通过“行为特点审查”“市场环境分析”“维持市场地位行为分析”“消费者福利损失与产量价格、质量、多样性和创新影响判定”“效率评估和产业与竞争政策平衡分析”五大核查要点,对经济分析在中国反垄断执法中的作用进行了数量分析,并阐述了分析结果。

研讨会第二单元由山东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张伟主持。深圳大学特聘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王晓晔以“中国《反垄断法》规制RPM的现状和问题”为题作主旨报告,认为中国应借鉴欧盟法,对RPM进行个案分析,完善“安全港”规则,以提高反垄断执法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反垄断局副局长李青以“关于竞争政策阶段性目标的思考”为题作主旨报告,结合对欧盟案例的思考以及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背景,指出确立竞争政策基础地位是一个长期过程,有必要提出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相协调的阶段性目标。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执法二司综合处处长王丽媛以“中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立法和执法最新进展”为题,从“反垄断工作整体情况”“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工作的立法执法最新进展”“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下一步工作重点”三个部分,对反垄断执法动态进行了详细介绍。

在与谈环节,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时建中表示,制度应该是完整的体系,分析借鉴欧盟安全港制度,还需要关注与其并行的《欧盟非重要协议通告》中涉及的相关制度模式。上海交通大学特聘教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王先林通过案例分享指出,2022年修改后的《反垄断法》第18条第2款新增的可抗辩的违法推定条款是对纵向垄断协议构成要件认定的必要回应和有效协调。

研讨会第三单元由复旦大学管理学院教授李玲芳主持。加拿大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教授Thomas Ross以“The Welfare Effects and Stability of Semicollusion”为题,剖析了企业同时进行价格与质量共谋或只考虑其中一个变量共谋时,全共谋与半共谋在利润、价格、质量、福利和消费者剩余以及卡特尔稳定性方面分别具有哪些差异。他指出,研究结论表明,半共谋对消费者的危害虽然不如全共谋,但仍然有害;价格方面的半共谋不如全共谋稳定和有利可图,因而不太可能出现;质量方面的半共谋可能比全共谋更稳定,可能会产生低于竞争水平的价格,使其更难被发现。

对外经贸大学教授李建培以“The Value of Anonymous Option”为题作主题报告。个人数据保护法规通常要求卖方在追踪消费者信息之前必须获得消费者的明确同意。她将这一要求建模为匿名选项,允许消费者在与卖方互动时保持匿名,并在一个两期模型中分析垄断者提供该选项的动机。模型的最终结论是,要求强制匿名的隐私法规实际上可能会减少消费者剩余和社会福利。

澳大利亚昆士兰大学教授Heiko Gerlach以“Collusion, Price Discrimination and RetailerBond”为题作主题报告,指出供应链中的卡特尔是一个重要问题,下游大零售商的存在往往会增加上游企业卡特尔的稳定性,同时上游厂商会对占主导地位的零售商收取更高的价格,以促进下游的竞争。他还通过构建模型研究了价格歧视、纵向整合与卡特尔稳定性的关系。

研讨会第四单元由山东大学法学院研究员、山东省反垄断法律研究和实践基地主任叶高芬主持。浙江理工大学教授、法政学院院长、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王健以“我国《反垄断法》安全港条款的逻辑定位与安全设计”为题,介绍了纵向垄断协议条款中安全港条款的评价与设计。并针对我国“安全港条款”的逻辑定位、适用的协议类型以及条款设计三个方面分别展开论述,指出我国纵向垄断协议中的转售价格维持行为规制逻辑遵循了可抗辩的违法推定原则,设计了竞争效果抗辩和安全港抗辩,从而将安全港抗辩限制在纵向垄断协议中。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四级调研员赵跃程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工作简介及案例分享”为题,介绍了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成立以来的系列反垄断工作,有效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张占江以“隐私抗辩的反垄断经济学”为题,分析了科技巨头经常以隐私保护对抗反垄断指控的抗辩应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被接受这一问题,表示从经济学角度看,仅仅主张其行为有利于保护数据隐私和安全性,但缺乏与竞争效果的联系。他表示,这种与竞争无关的隐私抗辩不成立,即使某种理由(如防止搭便车)在法律和经济理论上可以被认可,被告也必须证明在其案件的事实基础上,受到质疑的限制有可能产生所主张的经济效益。

在与谈环节,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宁立志就《反垄断法》第18条提出了更多思考,包括安全港设置的必要性、规范性、科学性等,行政认定前置的合理性问题,纵向垄断协议的类型等。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创新发展法治研究院院长叶卫平指出,基于不同反垄断法分析模式,法律分析和经济分析的贡献程度不同,例如在“基于效果的方法”的适用中,经济学的贡献度可以比较高;在“基于形式的方法”的适用中,主要依赖法律分析。不过由于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比较多元化,要兼顾公平、效率等价值,在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经济分析可以赋能《反垄断法》的实施。

研讨会第五单元由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李三希主持。李玲芳教授以“Interconnection Regimes for Asymmetric Networks”为题,构建了统一的理论框架,按照两个维度分析了一系列混合互联机制,即企业内不同网络之间的兼容程度(“企业内互联”)和不同企业网络之间的兼容程度(“企业间互联”)。结果表明,当主导企业内完全互联而企业间没有互联时,消费者福利和社会福利有可能达到最高水平。因此,从社会最优角度来看,网络间互联互通的程度有可能存在过高或过低的情况。

对外经贸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助理教授张印琦以“The Heterogeneous Effects of Airline Joint Ventures onAirfares in Connecting Markets”为题,研究合资企业对国际航空业转机市场的影响。理论分析表明,合资企业可以通过消除双重边际化问题来降低代码共享行程(即由不同航空公司运营的行程)的价格,并且会提高同一市场中的同线行程(即由同一航空公司运营的行程)的价格。这些影响的大小和方向还取决于不同市场中的互补品和替代品网络。他通过关注墨西哥航空和达美航空之间的合资企业,实证评估了合资企业对不同网络市场中不同行程的影响。实证研究结果总体上与理论预测一致,提供了关于合资企业对不同市场中行程价格的异质性影响的新证据。

山东大学经济学院助理教授刘东日以“Optimal Selling Mechanism with Continuous Buyer Search: A Perverse Effect”为题,研究在面对具有私有保留价格与私有连续搜索模式的消费者时,如何制定企业的最优销售机制这一问题。研究发现,当消费者的搜索模式为连续搜索时,最优销售机制中的预付款取决于消费者的搜索成本函数。此外,研究发现,在一定条件下,更低的搜索成本能够提高企业的利润。

研讨会第六单元由山东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周晓岚主持。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教授Simon Loerstcher以“Market power, randomization and regulation”为题,回顾了垄断和垄断定价的最新进展,以及它们与随机分配、转售和监管的关系。结果表明,在代理人私下了解其价值和成本的假设下,如果潜在的机制设计问题不满足迈尔森所谓的规律性,则最优的销售和采购机制涉及配给。对于垄断卖方来说,配给采取抑价的形式;对于垄断雇主来说,配给则采取非自愿失业和效率工资的形式。Simon Loerstcher教授通过一个允许封闭式解决方案的领先示例来说明这些现象,以及对价格上限和最低工资的影响。

CompassLexecon高级顾问、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兼职教授Daniel O’Brien以“Vertical Merger Analysis: Weaknesses of Simplified Approaches and Solutions”为题,探讨了关于垂直合并分析简化方法和解决方案的弱点。他提到有很多的机构在分析垂直并购的时候,使用的是UVM(不受约束的垂直数学)的计算方法,而不是完整的或者严格意义上的经济学的方法,造成了在分析方面的主要误差。他列举了机构在分析时所犯的错误,然后构建上下游模型,对纵向封锁作了解释说明,指出对垂直合并效应的分析必须建立起相关模型,当垂直效应合并效应不同效果有所冲突时,需要构建模型对净效应进行排序。

研讨会第七单元由东北财经大学产业组织与企业组织研究中心研究员于左主持。江西财经大学教授、产业经济研究院院长王自力以“Antitrust Penalties and Stock Price Fluctuations: Theory and Empirical Evidence Based on Error Costs”为题,讨论了如何从股价波动中获得相关信息,进而对反垄断执法不确定性进行判断和比较。他指出反垄断审查时与反垄断判决时的股价变动差额反映了市场预期判罚与实际判罚的偏差,如果能够剥离其他因素的影响,相关股价波动就能衡量反垄断预期判罚偏差程度。基于失误成本理论分析表明,执法者在反垄断审查中使用的经济分析证据强度与垄断行为的危害概率成反比,因而反垄断判决中的经济分析强度可以作为反垄断实际判罚的度量指标。

中央财经大学创新发展学院副教授尹妮娜以“Impact of Antitrust Regulations on Firm Market Value - Evidence from Chinese and U.S. Internet Platforms”为题,采用事件研究分析法比较每个公司在相关事件前后CAR的波动,经过研究,证据显示中国的反垄断执法促进了健康的竞争环境。相对于欧盟和美国,股市对中国反垄断法的反应更强烈,投资者相信中国反垄断机构拥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

腾讯公共事务副总裁张昕以“平台反垄断梯次监管工具的优化”为题作分享,指出平台反垄断已成为全球竞争政策的重要议题,欧盟《数字市场法》虽然突破了反垄断事后执法,但可能会造成假阳性错误,抑制创新。并对优化梯次监管提出了思考,包括形成“事前合规+事中评估+事后监管”的梯次监管体系、注重监管对改善预期、促进发展的重要作用等。

在与谈环节,暨南大学教授、法学院副院长郭宗杰指出,作为一个基本评价,反垄断行政执法对企业市值产生的影响是企业就本身违法行为应当付出的一般代价。同时,政府要强化竞争引导,给企业提供更多的竞争合规指引;企业要强化自身的竞争合规管理,以尽可能地避免反垄断执法带来的巨大风险。山东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曲创围绕反垄断领域监管提出思考,利用更科学与高强度的经济学惩罚以威慑反垄断领域的知法犯法现象,利用经济学分析工具推动法学与经济学的相互促进、融洽相处。

研讨会第八单元由山东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张岚主持。李三希教授以“Date Ownership, Data Sharing and Regulation”为题作主题报告,指出数据所有权是有效分配数据要素的前提,并从促进数据共享和激励数据投资之间的权衡出发,探讨了数据所有权对福利的影响。李三希教授还讨论了在数据交易中引入价格上限控制这一监管政策的效果,发现在某些条件下,这种监管可以在促进数据共享的同时承诺数据投资,其效果优于单纯的数据产权分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帅杰以“Behavior-Based Price Discrimination with a General Consumer Demand”为题,研究了基于行为的价格歧视(BBPD)对具有一般需求函数的市场中的收益、消费者剩余和福利的影响。结果表明:无论哪种需求函数,与统一定价相比,BBPD都会降低企业的第二期价格和收益。但在完全无弹性和CES需求条件下,企业一侧效应为零,消费者一侧效应完全解释了第一期价格的上涨;当需求的价格弹性随价格水平变化时,企业一侧的效应会导致企业提高第一期价格。当贴现因子相同时,BBPD对消费者剩余和社会福利的影响可正可负;在线性需求下,BBPD可以同时提高或降低总贴现收益、消费者剩余和社会福利的贴现因子区域。

复旦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从佳佳以“Platform Dominance and Across-market Bundling”为题,研究平台在主营业务市场的优势地位如何影响其捆绑销售另一市场产品的决策,以及捆绑销售对两个市场竞争和福利的影响。研究发现:捆绑销售增加了优势平台在另一市场的客量和利润,加强或削弱了其在主营业务市场的原有力量。当优势平台的主营业务优势较低,均衡捆绑增加了所有公司的利润;在中等和较高的主营业务优势下,只有另一市场的竞争企业才会在均衡捆绑下获得较低的利润。优势平台的跨市场捆绑可以提升消费者福利和社会福利,这往往需要优势平台通过捆绑在双边获得更多的用户。

山东大学经济学院、法学院师生200余人参加会议。

在闭幕环节,Yannis Katsoulacos教授、林平教授分别致辞,期待继续与欧洲竞争与规制学会合作,进一步加深对竞争政策的研究。


【供稿单位:经济学院    作者:林书宇 曲寒瑛    编辑:新闻网工作室    责任编辑:何语轩 蒋晓涵  】

 匿名发布 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0条评论    共1页   当前第1拖动光标可翻页查看更多评论

免责声明

您是本站的第: 位访客

新闻中心电话:0531-88362831 0531-88369009 联系信箱:xwzx@sdu.edu.cn

建议使用IE8.0以上浏览器和1366*768分辨率浏览本站以取得最佳浏览效果

欢迎关注山大视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