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和权利有明显区分,大学教师推广自己的学术成果属个人权利,无可厚非,但以职权之便谋取个人私利,触碰的不仅是道德底线,更是法律红线。
据《新京报》报道,近日,宜宾学院的多名学生在网上发微博称,“公务员考试”选修课的教师郭五林在QQ群里发布消息称,凡购买其编写《申论三级飞跃法》的同学,每买一本书期末考试时加5分,每人最多可以加20分。“买书加分”的新闻经媒体广泛报道后,引来一片争议。不少人认为该老师的做法实际是以权谋私,有损师德;但也有一部分人认为其做法可以理解,不能仅以“师德”问题一概而论,正如教师郭五林回应媒体时所说,此举是锻炼学生公务员考试的表达能力,20分加分项算是面试成绩,因此这种课堂实践创新应该得到理解。但是,锻炼学生也好,模拟面试也好,都不能掩盖该做法的实质——谋取个人私利。
大学老师潜心学术,出版专著且有意在学生中推广学术成果,毫无异议,但是以加分为由“强制推销”实在是不能苟同。评价一种做法,动机、行为、结果都应考虑在内。大学教师规定“买书加分”其动机存疑,老师自己声称为学生考虑,但在外人看来这似乎并不成立。其行为更是不能接受,锻炼学生的方式有很多,为何要将买书和学生成绩挂钩?学生课程成绩的评定应该有一套严格的标准,如此“任性”的做法是否有违程序正义。再看结果,这样的做法在学生之中已然产生了争议,部分支持的同学真的是认为这样的考察能够提升自己吗?大多还是出于“加分”的利益驱使,即使自己一学期旷课无数但通过买几本书花点小钱就能轻松拿到20分,何乐而不为?不买书的同学无故少了这20分,他们的权益又如何得到保障?于学生而言,其结果一方面是助长了“以钱换分”的不良风气,另一方面则挫败了那些勤奋学习但不愿进行“钱权交易”的学生的学习动力。于社会而言,是对整个教育界的职业道德的拷问,这种做法如果得到认同,就是助长了“以权谋私”的作风,引发更多人效仿;如果受到反对,那将是给整个教师行业抹黑。因此,“买书加分”动机不纯、行为不当、结果不良,实在是不可取。
那么,究竟是什么导致了这种事件的发生?教师的职业准则约束、学校的监管体系是否只是一纸空文,流于形式?
我国《教师法》第八条第五款中关于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有明确规定: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老师“买书加分”的做法属于变相强制学生购书,这其实就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因此这种行为是违反了《教师法》的规定的。在履行《教师法》的相关规定时,除了教师自身的职责意识外,外部的监管也是不可或缺的。本事件经媒体广泛报道后,学校要求涉事老师停止此行为并提交书面检查,具体处理意见待进一步确定。但这种事后追责是否也体现了学校监管不力呢?教师虽具备课程安排的自主权,但是学校对其的审核也应该落实到位,若提前审核了教师考试的形式和具体方案,这样的做法是不是应该第一步就被制止?而非等到学生公开反对后再进行相关调查核实。
教师职权滥用的现象已经屡见不鲜,而正是监管的缺位导致大学成了某些心术不正的教师进行“钱权交易”的温床。2003年,哈尔滨医科大学教师吕国辉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因系其先后两次共收受了学生20100元贿赂,让学生考试全部及格。这种以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或主动索贿的做法就是教师职权滥用的具体体现。《中国妇女报》2014年的一则报道曾援引过一组数据:全国妇联一项针对北京、南京等城市15所高校大学生的调查发现,经历过不同形式性骚扰的女性比例达到57%,而大多性骚扰被指来自于高校教师。虽然这只是一项普通的调研,但是其反映的社会现象不能不受到关注,大学不应成为部分教师进行“钱、权、利交易”的地下黑市。在我们不断强调高校教师的独立自主权的同时,对其职权的有力监管和对其个人道德修养的考核不应被忽视。
如何将这种监管落到实处,除了制度条款的明文规定外,具体措施的执行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学校自身的监管部门要起到应有的作用,对于教师的评价不能采取“暗箱操作”的做法,其评价应在保证学生拥有充分表达权的前提下公开进行;其次,其评价标准不应只是停留在“课堂活跃程度”这种比较空洞的问题层面,而应更加细化,让学生的评价变得可操作。另一方面,学生应该有更多表达的畅通渠道,让其能在不受教师、学院的压迫下有充分权利反映自己的观点,并且能够得到学校直系管理部门的调查核实,给予及时客观的反馈。
教育,国之根本;学校,育人之所。保证大学环境的纯洁,不让其成为某些教师“钱权交易”的地下黑市,任重而道远。若只能事后追责,恐怕循环往复,不能根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