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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章程》的实施为中心推进依法治校

发布日期:2014年12月15日 08:34 点击次数:

  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精神,在教育领域落实依法治国的方略,必然要求我们加快依法治校的步伐。
  在进入讨论之前,首先需要厘清“依法治校”的基本内涵。一般说来,“依法治校”的“依”是指依据或根据。“依法治校”的“法”则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法”包括《宪法》以及与教育有关的所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狭义的“法”则指各个学校自己制定的《章程》及其他规范。“治”的意思是治理、管理,根据行使治理权的主体不同,可以区分为国家对学校的依法治理(所依据的主要是广义之“法”)和学校依法进行的自我管理(还需依据狭义之“法”)。“校”则是指学校,包括小学、中学、大学等。
  基于研讨的问题意识,此处对“依法治校”的讨论主要是围绕高校依法进行的自我管理活动来展开的。在此意义上,所谓依法治校,就是指高校管理者和师生员工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教学、研究、管理、服务等学校内部活动进行规制,纳入法治轨道,以确保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事业的健康发展。
  理论上讲,法治的两个核心要义是完全可以适用于依法治校活动中的。具体而言,一是,法治要求有规则,而且规则被大家普遍遵守。在学校就表现为,《山东大学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以及其他的校内规范一旦生效实施,无论是学生,还是普通老师或者学校管理者,只要是该规则的规范对象,都应该共同遵守。二是,法治要求大家所普遍遵守的规则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是“良法”。在学校层面,就要求科学制定和不断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各级各类校内规范,如学校各部门、各学院的管理规范、学生管理规范等,为依法治校提供明确的准则和依据。
  从学校内部来看,不管是我们制定的《章程》还是其他的校纪校规、院纪院规,判断其是否符合“良法”的标准主要有二:一是,制定的程序是否科学民主,是否广开言路,充分听取广大师生特别是利益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人员的意见,是否重视专家的参与。二是,规范的内容是否重视对各级各类管理权力的规范和约束,这是因为,法治的实质在于限制权力和保障权利,所以依法治校的关键不是出台各种各样的校内规范去治理我们的普通老师和学生,而是在不违背国家宪法法律的前提下,对学校和学院管理者的权力范围、权力行使条件和行使程序等作出明确的规范,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如下要求:“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的规定,学校章程是高校进行自主管理的基本依据,规定了高校管理中一些基本的、重大的问题。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山东大学章程》就是我们学校的“宪法”。如果说在国家层面,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的话,那么从学校层面讲,依法治校首先就应当是依《章程》治校。
  由此,当前我们谈依法治校,最重要的或许就是要加强《章程》的实施,采取有效措施把我们已经制定出来的内容丰富、规范有据的《章程》落到实处,这里涉及到《章程》的解释和监督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指出,要完善“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在依法治校的过程中,自然也存在着如何完善《章程》监督制度和解释程序机制的问题。根据法治原则,在学校内部管理活动中,学校在《章程》之外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学校各院系、各二级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都不能违反作为上位法的《章程》。当学校或各二级单位的管理者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中自我赋权或者给自己设定不当的额外利益,有老师或学生依据《章程》对此提出异议时,就面临着一个解释程序或者实施机制的问题,即如何启动《章程》的解释程序,进而撤销或者纠正那些违反《章程》内容或者精神的规范性文件。此外,如何构建校内各院系、各二级单位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可能也是需要讨论和解决的重要问题。
  最后,无论是规则的制定、决策的出台,还是规则或决策的具体施行,都应当关注和重视程序的正当化问题,比如信息公开、平等协商、权利救济等。尤其是对于那些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规则或者决策,出台时一定要规定有相应的申诉机制和权利救济程序。对于确保规则和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师生的认同度和制度的执行力,这一点都非常重要。

  相关链接:
  杨海坤:依法治校当以章程为纲
  齐延平:依法治校断想

【编辑:新闻中心总编室    责任编辑:亭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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