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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建设的基本路径

发布:山东大学融媒体中心 日期:2014年12月19日

  “当历史的风吹起时,虽能压倒人类的意志,但预知风暴的来临,设法加以驾驭,并使其终能替人类服务,则还在人力范围之内。”正当中国人民满怀信心奔向全面小康社会之际,一个响亮的口号在神州大地上回荡: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虽然中国的法制历程曾经沧海,但“法治中国”这座大厦,终于落脚到了中国这块古老而神奇的土地上。这不是什么圣贤先哲灵机一动的发现,也不是什么政治家心血来潮的选择,这是时代的呼唤,也是人民的心声。“法治”——这个近现代法制文明所确立的基本公理,终于上升为我们国家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法治中国”——这个现代国家的重要标志,已成为我们国家政治文明建设的目标。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精神,我认为法治中国建设的路径起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法律至上权威:法治中国建设的基石

  “依法治国”中的“依”是“依据”的意思,法律在治国中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成为管理国家和社会的基本准则。美国政治思想家潘恩就表达过这样的思想:在“人治”的社会里,国王就是法律;而在“法治”的社会里,法律就是“国王”。这是对“人治”和“法治”之根本分歧的简约概括,是对法律在“人治”和“法治”之下不同地位的最好注解。
  法律至上具有以下三层含义:一是在所有社会规范中法律至上,法律高于道德、纪律、政策、宗教教规等,其他社会规范不得影响法律的效力或者实施;二是对所有社会成员法律至上,任何人都必须守法,而不能享有违法的特权;三是相对于公共权力法律至上,没有超越法律的公共权力。于是,在法律至上的圣光笼罩之下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不承认特权公民”的理念,就成为今日国人不断光大的理想。而今,随着共和国现代法治的进程,“法律至上”这一法治最高贵的要素,将逐渐融入到人民群众的精神血脉中。
  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社会,为了稳定和发展,为了安居乐业,都需要秩序和权威,需要最高的权威。它应当是什么?只能是法律。历史已经证明,治理国家不坚持法律至上,就必然是这样那样的君主至上或者领袖至上。国家的命运、事业的兴衰必然以当权者个人的品德、才能和经验为转移,这是极其危险的。在我们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里,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因为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作为主人意志和利益的法律,当然应与主人的地位相一致,具有主人的权威。法律至上就是人民利益至上。如果法律没有这种权威,就不可能体现人民的主人地位,所谓“依法治国”只会变成叶公好龙。
  由此,从很大意义上说,法律是否至上,是检验真假法治国家的试金石。在现代社会,人们高擎起法律至上的大旗,旨在树立起理性的法律的权威。因为只有法律的权威而非人的权威,才可以确保人类社会免受任性的蹂躏,才能确保人类尊严得以高扬,才会避免人类社会刀光剑影的暴力和阴谋的发生,从而使人类步入和平、民主、自由、平等的新天地。这也是《决定》出台的深层意蕴。

完备和完善的法律体系:法治中国建设的前提性条件

  依法治国,首先要知道依的是什么“法”,做到有法可依。否则,依法治国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换句话说,依法治国,首先必须要有代表人民意志与利益的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性条件。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包括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在内的完备而完善的法治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首先要求完备,这意味着凡是社会生活需要法律作出规范和调整的领域,都要制定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各种规章,从而形成一张疏而不漏的法网。而且,我们应该把立法数量与质量统一起来。道理很简单,立法不是目的,制定良法而保障人民的权利才是目的。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当前我国立法要反映社会发展规律和时代精神,及时地制定,适时地修改法律,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大法基本稳定”、“小法适时调整”的格局,推动我们国家稳定有序地走向法治中国。

依法行政: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核心要素

  《决定》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约有80%以上的法律、法规是由行政人员执行的。因此,是否依法行政,在依法治国进程中起着核心作用。
  一方面,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权力是法律赋予的。没有法律的赋予,权力就会变得毫无生机与价值。但法律赋予行政人员以权力,这既是一种授权,也是一种限权。法律每宣告公民的一项权利,就等于同时宣告了行政权力的禁区。个人权利的最大威胁始终是国家行政权利,所以与其说法律告知公众有多少权利,不如说法律在告知权力有多大的限制。在法治国家,任何公共权力都必须取之于法律,受制于法律。
  另一方面,如果权力不能受到法律的制约,也可堕落成令人恐惧的魔鬼,导致严重的权力腐败。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认为:掌握权力的人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真理。历史上无数事实说明,一个被授予公共权力的人,总是面临着滥用权力的诱惑,面临着超越正义与道德界线的诱惑。这种诱惑被博登海默称之为:“附在权力上的一种咒语”。在我们国家里,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各级政府机关和领导干部是人民的“公仆”,是人民利益的代表者。怎样保证他们恪尽职守,忠于人民呢?最根本的是人民的统治必须表现为“法的统治”。这就是说,依法治国,应确认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来源,政府是向人民责任的;政府是在人民授权的前提下履行它的职能的。政府的权威应从属于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的法制权威。只有这样,政府的权威才是合法的,才真正称得上人民的政府。所以,权力服从法律,维护法制权威,这是依法治国的最基本的准则。

司法独立、公正:法治中国建设的关键环节

  法律制定出来以后,总是要有人实施的。一个国家要使法律得到实施,必须建立相应的司法机制。这里所说的司法是指国家审判机构和检察机构。在现代国家,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正义,惩治犯罪的最终防线。思想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在一个国家中,司法公正与否,是判断这个国家是否是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
  实现司法公正,主要取决于法院和检察院能否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职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现代法治的精神不仅仅是公民守法,重要的是政府守法。谁来监督政府是否守法?谁来裁判政府是否违法并迫使政府守法?只有靠人民选举产生的司法机构。他们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不受同级政府的支配。没有保证政府守法的法律机制,就不会有法治。所以,建立独立的司法制度是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司法途径一般被认为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和最有效的手段。《决定》强调“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培育浓郁的法治意识:法治中国建设的基础性工程

  “法律不被人信仰,将形同虚设。”著名法学家伯尔曼说道。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也说:“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替代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精神。”在现代法治国家,公民重视法律,尊重法律,信仰法律,具有浓郁的法律意识,是依法治国最深厚的社会基础和力量源泉。
  因而,要实现依法治国,提高人们的法治意识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程,否则依法治国只会流于形式,就成了空谈误国。总之,只有全民法律意识达到较高水平,依法治国才能真正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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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齐延平:依法治校断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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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亭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