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和重点举措,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根本遵循。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涉及社会系统的方方面面。
在高校治理的过程中,也要贯彻执行法治精神,让“依法治国”的理念深入高校,真正体现“依法治校”的精神。在深入开展“依法治国”的今天,高校的许多规定都需要放到法律和宪法的显微镜下加以审视,真正保障教师和学生的权益,实现决策制定过程的程序法治化,这才是“依法治校”的精髓所在。“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惟有贯彻法治,“明德”、“亲民”、“至善”的“大学之道”才能有实现之根基。陈寅恪先生所言“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恰是大学精神的体现,是学术自由的体现,也只有贯彻法治,这“独立精神、自由思想”才能得以保障。窃以为,要贯彻“依法治校”需要做到如下几点:
一、“稳定化预期”和“程序合法”的观念。
大学之治首在章程。法治的精神首重“可预期性”和程序正义,高校治理过程中的许多矛盾都来自于缺乏稳定的预期以及程序上的瑕疵。所以“可预期性”指的是教师、学生、每一个人在做一件事情之前,总是会有一个稳定的预期,知道自己做出什么样的行为、符合什么样的条件、达到什么样的标准就可以产生什么样的后果,这要求高校中的事无巨细都需要有“章程”,每一件事情都要有“规则”,真正做到“有章可循”、“于法有据”。并且这规则不能朝令夕改,也不能是一纸空文,而是需要稳定切实有效。所谓“程序正义”指的是一切决定都需要走特定的程序,程序是通过“章程”和“规则”事先规定好的,这在高校治理过程中尤其重要,教师和学生的利益在受到冲击的时候,往往质疑的不是结果如何,而是作出决定的过程没有按照规定要求进行。“程序”不是空谈,而是需要切实落实,一个个步骤、环节需要一丝不苟地加以执行,并且要建立针对高校相关决定的复议机制,让教师和学生有申诉的渠道。
二、惩治内容的合法与合宪。
高校最核心之处在教师和学生,教师和学生的权益固然重要,但并不意味着完全不可以碰触,在违反相应规定的前提下,高校当然可以建立高校自身的奖惩机制。但问题在于,高校的奖惩机制、对学校的治理规定不能与现行法律相冲突,高校在制定规定细则时一定要有法治思维和法治精神,而不能固守传统思维,认为高校通过规定可以任意限制学生的权利。比如,开除学籍涉及到学生最为重要的、宪法上赋予的“受教育权”,因此对于“开除学籍”的规定就要慎之又慎,不能仅仅因为舞弊等行为就将之开除出校。当然,对于教师也是如此,宪法赋予高校教师有“科学研究自由”,因此不能简单因为教师的言论、学术研究等方面的原因就给予其惩罚,当然教师的言论、学术研究不能有违法律和宪法的规定。
三、高校治理中的民主。
高校在治理过程中亟需彰显民主精神。民主与法治是相互勾连的,若无民主,法治则失去根基。过去自上而下的高校治理需要改换思维,扩大自下而上的自治管理。高校治理中的民主首先体现在规则制定过程中的民主参与,扩大教师和学生在关涉切身利益等政策制定上的参与度,真正在规章中体现教师和学生的利益,使得政策制定过程中能够真正了解教师与学生的心声。其次,民主精神的体现在自治权的扩大,现在高校学生需要进行各种绩效评定、评奖等活动,这些都与学生利益切身相关,今后相关工作应该交由学生自己,由学生自行民主决定,涉及到专业性很强的领域,可以有教师和专家的参与,但在日常性的学生管理方面,应该放权于学生,体现自治精神。当然,学生自治权的范围以及自治的程序并不是任意和无序的,同样需要通过学校的相关规定加以限定。
中国的高校就像一个浓缩的社会,学生的衣食住行都在其中,学生的住宿条件、食堂环境、保研就业、奖惩机制都关系每一位学生的生活与未来,高校的每一个决定都与学生和教师的利益休戚相关,因此,全面贯彻依法治校的精神是高校能否更上层楼、迈向世界一流大学的关键,高校水平之提升当然在大师、在硬件、在氛围,但更为重要的或许在制度,有了制度保障,教师和学生才能获得一个如鱼得水的自由环境,才能真正实现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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