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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胡锦光教授做客法学院

发布:山东大学融媒体中心 日期:2005年10月27日

[本站讯]10月24日,中国人民大学胡锦光教授为法学院师生作了题为“司法权的界限”的学术报告。
    胡锦光教授围绕社会公信力对司法的界限提出了三个原则:1、案件性原则。案件性原则的几点要求:司法机关不能立法、法官独立判断、法院不得参与行政管理等。2、合宪性审查。具有社会公信力是法院进行违宪审查的前提,中国的法院不像英美日国家法院那样,在司法中有“解释宪法的权力”、“先例约束”的原则。3、合法性的空间。胡锦光教授提到法官应该有对法律的解释权等几个方面。
    胡锦光教授言谈幽默,旁征博引,现场不断发出阵阵掌声。]

【供稿单位:法学院     作者:于升江    责任编辑:白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