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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界精英聚会山大法学院畅谈宪法是什么

发布:山东大学融媒体中心 日期:2006年05月29日


    [本站讯]5月26日晚,来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韩大元教授、华东政法学院的童之伟教授、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的林峰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胡锦光教授、浙江大学法学院的林来梵教授、中南财经大学法学院的刘茂林教授,列坐法学院101报告厅,作了题为“宪法大家六人谈——宪法是什么”的报告。报告由肖金明教授主持。
    肖金明教授说,我们曾在这里聆听来自美国的伯尔曼教授的报告,来自日本的西原教授的报告,今天又将在这里聆听宪法学最前沿的教授的报告。大家用最热烈的掌声向宪法学界的精英们表示敬意,更向宪法学表示敬意。
    童之伟教授首先阐述了他的观点。第一,宪法学是具体的,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代就会有不同的宪法。他顺次谈及各国的宪法并分析它们的作用,宪法由最初的限制国王发展到解决职权问题,解决人民与政府的分权问题。第二,他认为宪法包括以下内容:1、人民的权利的归属与分配;2、power公权力在国家机关内部的分配;3、right私权利的分配与保障。同时他提出法权的概念,power与right的结合即法定之权或宪定之权,也就是法权。宪法是一个最大的控权法,是与特定社会相适应的权力运行法。
    胡锦光教授首先引述了他在一篇文章中对宪法的解释:宪法犹如禅。也就是说每个国家因其特定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不同,而对宪法的理解不同。他指出国家权力对人权是一把双刃剑。所以一方面,宪法是最大的控权法,另一方面,宪法使国家权力有效充分的行使。应该根据是否与特定的社会相适应来判断一部宪法的好坏,能够保障人权的最大化就是最好的宪法。
    而林峰教授说,宪法是从国外搬来的,它最早并不是用来规范国家的。宪法是一种章程。首先,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框架;第二,宪法是一种授权;第三,它规定不同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最后,宪法是动态的,是不断发展的。
    刘茂林教授首先归纳了前面几位教授的看法,明确肯定了评价宪法的标准,即宪法的优劣取决于国家民众对宪法的需求。他强调,对宪法的评判应有历史的观点。宪法是人类为了自身的生存与发展而有意地建立的共同体的组织规则,而该共同体是互足的自治的。
    林来梵教授主要梳理了同学们应用何种方式认识宪法,理解诸教授所阐述的宪法含义:我们要对不同的概念进行分类梳理。林来梵教授对宪法做出的分类是:一类是形式上的宪法,一类是实质上的宪法。而实质上的宪法又分为固有意义上的宪法与立宪意义上的宪法。
    最后,韩大元教授阐述了他的看法。宪法应从四个方面看:1、价值形态意义上的宪法,某种意义它上是人类社会的良心;2、文本意义上的宪法;3、生活中的宪法;4、宪法是综合的概念,它包含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意义,他更倾向于文化意义上的宪法。最后他说,宪法是一种承诺,是一个国家最高的规则。
    接下来是同学们的提问,许多同学提出了很有意义的问题。报告进行了三个多小时,最后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这次报告使同学们一睹大家之风范,聆听了宪法学界精英的深刻见解,让同学们有了一次绝好的机会与大家们学习交流思想,更让我们感受到了我国宪法学发展脚步的铿锵有力。]

【供稿单位:法学院     作者:时敬菲    责任编辑:白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