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讯]7月6日下午3点,法学院201教室座无虚席。山东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刑法学硕士研究生导师于改之副教授以“刑法中的社会相当性理论”为题给到场师生及法律实务工作者讲述德国、日本刑法中的前沿问题。
报告分为五个部分。她首先由案例入手,阐述了社会相当性的内涵:一种行为符合历史形成的社会伦理秩序,就不具有反社会性,因而不应受到刑法的否定性评价,不构成犯罪。其次,她论述了社会相当性的特点:概念的默然性,内容的流动性,类型的无法确定性,因此与罪刑法定要求的明确性相去甚远。
接着,她分析了结果无价值的法益侵害说和行为无价值的社会危害说,说明了这些学说在解释犯罪方面的不足,这也正是有识之士提出社会相当性理论的原因之所在。
然后,她逐一分析了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的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这一层层递进的评价体系,认为社会相当性理论不应是该当性或违法性的阻却事由,而应独立于三要件,置于评价体系的最前面。
最后,她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社会相当性理论应该是该当性或违法性的解释原理,一种行为符合社会相当性理论,则具有正当性,不受法律追究;若不符合社会相当性理论,则具有违法性,轻微的构成一般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严重的构成犯罪,对其进行刑罚制裁。
于改之副教授曾在武汉大学攻读法学博士学位,在马克昌教授门下研究刑事法学理论,尤以比较刑法、中国刑法、金融刑法与犯罪学见长。]
【供稿单位:暑期学校记者团 作者:刘宛升 责任编辑:白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