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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解读二:在职人员缴费

发布日期:2020年03月25日 13:31 点击次数:

[本站讯]根据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时为了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在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即职业年金。本期政策解读主要介绍在职人员缴费的有关规定。

一、改革的总体思路

为使教职医务员工更加充分认识国家关于本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我们将改革的总体思路概况为“一个统一、五个同步”。

“一个统一”:指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建立与企业职工统一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统一缴费政策、统一待遇计发办法和统一调整机制,从制度上化解“双轨制”矛盾。建立统一的制度,不是将待遇水平保持在一个水平线上,而是实现规则的公平。

“五个同步”:一是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避免单独对事业单位改革引起不平衡。二是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在优化保障体系结构的同时保持待遇水平总体不降低三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在增加工资的同时实行个人缴费四是待遇确定机制与调整机制同步完善,退休待遇计发办法突出体现保低限高、多缴多得、长缴多得五是改革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

二、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根据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自2019年5月起降低为16%);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基数的8%,由单位代扣。同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个人缴费基数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基数。

为使广大教职医务员工更加理解本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关于“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改革思想,现作一举例说明。甲、乙、丙、丁等四人均为专业技术七级岗,其中甲、乙缴费基数均为5000元/月,分别于2016年1月和2018年1月退休;丙、丁缴费基数均为7500元/月,分别于2016年1月和2018年1月退休。按新办法计算后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领取的基本养老金见下表(未考虑新老办法对比后按比例发放因素,单位:元/月):

缴费基数

退休时间

单位缴纳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数额

个人缴纳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数额

基本养老金

5000

2016年1月

1400

600

5722

5000

2018年1月

1400

600

6506

7500

2016年1月

2100

900

5799

7500

2018年1月

2100

900

6692

三、缴费年限

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 可以延长缴费至15年。

四、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基数的4%,由单位代扣。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职业年金,除此之外不得提前提取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

1.工作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也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2.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3.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五、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查询方式

方式一:通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查询,步骤如下。

1.登录山东省人社厅网站,点击系统快捷入口

2.点击山东省省直社会保险个人网上服务系统并注册登录后即可查询

方式二:通过爱城市网APP查询,步骤如下。

1.下载安装爱城市网APP并注册登录

2.点击五险一金即可查询


【供稿单位:人事部(人才办)    作者:耿振兴    摄影:资料         编辑:新闻网工作室    责任编辑:刘婷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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