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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解读一:退休待遇核发

发布日期:2020年03月17日 11:39 点击次数:

[本站讯]2月起,山东大学全体事业编制教职医务员工正式参加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在职人员启动缴费,退休人员统筹内养老金纳入省养老保险基金发放。为使广大教职医务员工更加了解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人事部(人才办)推出系列政策解读,本期主要介绍退休待遇核发的有关政策。

目前退休人员所领取的统筹内养老金仍为临时待遇,退休费总额暂维持不变,仍发到退休人员原工资卡中,待山东省社保中心完成基金清算确定正式待遇后再多退少补。

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本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核心是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由过去简单的退休时工资打折的办法,改为待遇水平与缴费年限、缴费水平、退休时间等多种因素挂钩的机制。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办法”,实现待遇水平的平稳过渡、合理衔接。

(一)“老人”是指改革前(2014年10月1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这部分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山东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二)“新人”是指改革后(2014年10月1日起)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时完全按照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养老金。

(三)“中人”是指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为保障“中人”待遇平稳过渡,自改革之日起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保低限高的原则,实行新老办法对比。即:新办法计发待遇(含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人员养老金计算执行新办法。

1.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

A: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

B: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称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

C:按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

M: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

Gn-1:参考第n-1年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n∈〔2015,N〕,且G2014=0;

N: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为2015年。

2.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待遇。其中,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指数由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测算,根据工作人员退休时的职务职称确定。

实际平均缴费指数=(Xn/Cn-1+Xn-1/Cn-2+……+X2016/C2015+ X2015/C2014+X2014/C2013)/N实缴

Xn、Xn-1、…X2014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至2014年相应年度本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Cn-1、Cn-2…C2013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应年度省或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N实缴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

(2)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3%。

(3)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其中,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4)职业年金待遇,工作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也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二、关于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

改革前按照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按规定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对于从机关事业单位辞职和按规定辞退的编制内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改革前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的连续工龄,按规定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三、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政策

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

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具体计算公式: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本人退休时的月基本工资×提高的计发比例×计发月数(180个月)。在确定提高的计发比例时,仍按老办法对提高后不超过本人基本工资100%的规定执行。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如独生子女),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2014年10月以后符合上述条件退休教职医务员工的一次性退休补贴,待山东省社保中心完成对我校养老保险的基金清算工作后,予以核算补发。基金清算工作完成后新退休教职医务员工的一次性退休补贴,将从享受退休待遇当月起予以核发。

四、退休待遇发放办法

根据《关于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及待遇统筹项目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5〕78号)规定,学校教职医务员工加入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后,经确定纳入统筹的退休人员待遇项目,将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包括:基本退休费、退休补贴、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等,发放时间为每月15日左右。其他待遇项目,仍由学校发放,包括:住房补贴、物业补贴、劳模津贴、取暖补贴、单位补贴、禁食猪肉少数民族补贴等,发放时间仍为每月12日。


【供稿单位:人事部(人才办)    作者:耿振兴    编辑:新闻网工作室    责任编辑:刘婷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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