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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宗坤博士作“法治国家”学术讲座

发布:山东大学融媒体中心 日期:2014年04月23日

  [本站讯]4月21日,第三届尼山世界文明论坛学术预热活动之一、“天人讲堂”第64期在山东大学中心校区举行,著名华人律师、独立学者刘宗坤博士作题为“法治国家:理性、精英与秩序”的学术讲座。
  讲座主要从何为法治国家、为何理性之治、何谓精英之治和法治中国的近景与愿景等四个方面的问题展开。
  首先,刘宗坤博士谈到了何为法治(Rule of Law)国家的问题。他认为这里的“法”指的不是国际法,法治仅限于一国之内的依法治理,管理一国之中所有的人。而对“法治国家”这样一个重要的概念有着许多的解释,他总结为:第一,依法治国是法治,而法治不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国只是把法律作为一种工具;第二,法治是关乎社会公平和人的尊严,如果法律不公正,法律只是尊重部分人的尊严;第三,关乎权力的合法性,合法性归结为当一个聪明人受他人(或组织)管理的时候,搞清楚受人管理的理由的问题就是关涉合法性的问题;第四,关乎道德、道义和天理的玄学化的理解,这种理解将是否法治与是否符合天理联系在一起。接着,他引述汤姆·宾厄姆《法治:英国首席大法官如是说》中的观点,认为判断一个国家是否是一个法治国家有一些重要的原则,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透明开放、结果具有可预测性,法律具体清晰、不需要依个案处理,官员有明确的权限,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职权等原则。
  接着,刘宗坤博士追溯了现实中法治国家理念的来源,他认为近两百年来让法律做主的理念源于理性的传统。法治的理念源于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将社会的治理分为理性之治和性情之治两种,而法律是理性的产物。西方传承下来法治观念是理性为社会立法的结果。然而,非理性之治就是非法治的、混乱的状态,在历史中,非理性表现为个人的非理性(如暴君)与大众的非理性(如某些群体性事件)。刘宗坤博士认为当这种非理性的状态影响到社会公正的时候,人们的处理方式有两种,即大众出场的古典方式和法治国家的现代理性设计。到洛克为止,处理非理性的恶果都是采取古典的造反、示威和革命的方式,而现代法治国家的理性方式主要是由孟德斯鸠提出,表现为分权、制衡和选举。
  最后,刘宗坤博士探讨了国家中精英的出台,现代大多数的法治国家中大多数是属于精英统治。从历史和现实看,精英的出现主要包含了三种方式:举贤任能、科举和选举。但是,精英阶层并不是代表着群众的利益,精英更多的是代表着道统和法统的承传。当精英层出现腐化的时候,在以前的社会中,多数采取的解决出路是精英的自我改良以及大众的出场(如示威等)。而现代法治国家多以孟德斯鸠以来的分权的方式保证精英统治。刘宗坤博士认为,传统的儒家文化对现代社会有着文化的亲和力,表现着道统和精神资源的传承,但是当儒家传统面对现代社会中种种问题之时,它并不能提供更多的技术资源,不能保证现代法治社会的运作。进一步,刘宗坤博士讨论了中国法治化进程的前途问题,提出了以邻为师、建设法治国家要以理性、秩序、公平等为关键词等建议,这启发我们更加深入反思中国法治社会发展中的问题。
  犹太教与跨宗教研究中心主任傅有德教授主持本期“天人讲堂”,全校百余名师生聆听讲座,并在演讲结束后与主讲人进行互动交流。
  刘宗坤,哲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博士(Valparaiso University School of Law),出版《原罪与正义》等著作,并有《政治的概念》《政治的神学》等译著多部,曾担任《维尔帕莱索大学法学评论》(Valparaiso University Law Review)编辑,现为美国伊利诺伊州及联邦法院执业律师、独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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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单位:哲社学院     作者:文/谢丁坚 图/齐晓东    责任编辑:代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