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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钦谈霍布斯的自由观及其当代关联

发布:山东大学融媒体中心 日期:2014年10月27日

  [本站讯]近日,由山东大学研究生院、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主办的第16期爱智论坛学术报告会在知新楼举行。南开大学哲学院讲师曹钦作题为“霍布斯的自由观及其当代关联”的学术报告。
  曹钦首先阐述了“消极自由”的核心概念:指的是外界障碍的阙如。克莱默在《后柏林的自由观》一书对于“作为规范状态的自由与作为身体事实的自由”将消极自由划分为非规范性自由和规范性自由,。前者指身体行动不受阻碍,后者指行为没有受到外部权威的禁止。这种区分对于当下的讨论提供了有益框架,也很好地澄清了一些困惑,比如为什么人们总能自由地做那些被认为没有自由做的事情(比如杀人)。
  曹钦指出,在“消极/积极”自由的二分法影响下,霍布斯被认为是持有消极自由观的代表,但他的自由观却体现出某种矛盾,因而具有一些不可忽视的复杂性:其著述中时而出现对非规范性自由的认可,如他将自由定义为“外部障碍(即运动的外界障碍)不存在的状态”;时而又对自由作出非规范性定义(“不受任何法律和信约的约束”)。这种矛盾突出地表现在霍布斯对法律与自由二者关系的表述上——他既声称“在法律未加规定的一切行为中,人们有自由去做自己的理性认为最有利于自己的事情”,继而承认法律限制了自由,也声称“人们在国家之内由于畏惧法律而做的一切行为都是行为者有自由不做的行为”,继而认为法律对自由不构成某种限制,只是以惩罚为后盾为行为增加成本。而这种矛盾的出现正是因为霍布斯交替使用这两种消极自由,究其原因,则是因为霍布斯在当时政治语境中为了抨击道德化的自由观而过分关注此二种自由的共同点。
  曹钦从四个方面举例廓清该语境狭隘道德化自由所指:符合私有财产权的约束不限制自由;正当的法律不限制自由;以民主方式制定的决策不限制自由;不违反被干涉者“真实意愿”的行为不限制自由。霍布斯对道德化自由观的批判、也就是当时历史背景下霍布斯与共和主义者争论的核心在于:税收是否侵犯自由的问题。持有道德化自由观的共和主义者主张由民选议会批准的税收不侵犯自由,霍布斯则站在相反的立场上,持有“中立的”自由观、主张任何税收都侵犯自由,尽管他也认为自由需为安全让路。曹钦指出,透视这两种自由观的争论,我们将得到启示:道德化自由观直接导致了真正的议题——关于私有财产权的争论——被掩盖,鉴于自由在公共政治话语中的至上地位,使关于自由的争论变成了某种修辞、成为表面共识下两派争取大众支持的口号,而诸如财产权和民主的问题却得不到实质讨论。因此主张一种去道德化的自由观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我们认识到表面共识之下的不同立场,即使完全中立的自由观也因其往往得出有悖于常识的结论而行不通,公共政治讨论中也至少应该避免滥用道德化的自由观。实际上,将争论着眼点从“对自由的追寻”到“对不自由的克服”,或许更有利于争论双方在“什么是不自由”的问题上达成共识,以取得争论的实质性进展。
  报告会由哲社学院陈晓旭副教授主持。互动交流中,老师和同学就自由及其概念划分所涉及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理解、批评和建议,报告会在热烈的掌声中结束。
  主讲人介绍:曹钦,南开大学哲学院讲师,英国曼彻斯特大学博士。研究方向为政治哲学及西方政治思想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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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单位:哲社学院     作者:王珺    责任编辑:代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