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讯]5月15日,稷下风第486期论坛——“中国民法典制定问题”在山东大学洪家楼校区举行。中国民法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崔建远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李永军教授;中国民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刘保玉教授在论坛上作报告。
中国民法学会副会长、山东大学文科一级教授郭明瑞主持论坛。在报告环节,李永军主要就民法典的体例、编排及人格权问题展开演讲。他提到法工委关于制定民法典的两个计划:2017年前通过民法总则,2020年通过民法典,但这仅是初步计划,因为民法典的制定是一个非常浩大的工程。针对目前民法典制定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杨立新提出了几点建议:第一,因时间紧任务重且是重大政治任务,应动员全国力量分批次完成民法典的编纂;第二,关于民法典体系、结构问题,对比民法通则篇章结构和2002年草案的总则部分,对比提取公因式,得出结论“一般规定,自然人,法人,权利客体,法律行为,代理,权利和义务,责任,时效,期间”;第三,关于监护制度的改革问题,他重点指出了现行监护制度的几个问题;第四,关于权利客体的问题,他分析了民法通则和2002草案都没有权利客体的原因;第五,关于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则,他表示同意郭明瑞“我们的体系就是权利、义务、责任三者,权利产生义务,义务不履行就有责任”的观点;第六,他认为不宜全面规定人格权制度,要给人格权法留出空间。崔建远认为能够进入民法总则的民法规范必须符合两个标准:一是大家都认可,通过提取公因式形成的具有裁判依据功能的民法规范;二是立法技术的剩余(拾遗性),例如无因管理这样没有容身之所的规范。崔建远还就法律行为和时间效力两部分内容展开了详细解说。刘保玉主张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要求同存异,他认为没有最好,只有最适合自己。我们在立法里要考虑国外没有而我们自己有的问题,需要开发自己的法律。郭明瑞对上述见解表示赞同,并就权利客体、时效、除斥期间等问题详细解说。
在现场提问环节中,同学们各抒己见,所提问题得到了详细解答。同学们纷纷表示从这次论坛中收获匪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