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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社学院举办第四十八期朱雀专家讲座

发布:山东大学融媒体中心 日期:2016年11月19日

  [本站讯]11月18日,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举办了以《牟宗三与康德论道德情感》为题的讲座。讲座由哲社学院哲学系傅永军教授主持开场,主讲人为来自台湾东海大学哲学系,同时任台湾哲学会会长的史伟民教授。
  史伟民教授以学术报告的形式,介绍了他的最新学术成果——在对中国哲学研究转向中对哲学家牟宗三的思想,尤其是其关于道德感情的理论,与康德之思考相互联系对比而做出的研究,并在此之中完成中西哲学的对话。首先,史伟民教授梳理了牟宗三关于道德感情的思想脉络。第一,牟宗三认为,儒家思想超越了康德,这在于康德哲学无法回答“纯粹理性如何能是实践的”这一问题;而儒家通过承认“超越的本心”回答了“人如何能对道德法则有兴趣”。本心即情感官能,其超越性就在于由它产生的道德情感是先天的而非经验的,而先天的道德情感驱使其产生道德行为,这就使主体对道德法则有兴趣。第二,道德法则在驱使道德行为的道德情感中呈现,则应然的道德法则必将成为实然。另外,史伟民教授介绍了学者李明辉对以孟子为代表的儒家与康德思想的差异研究:李明辉认为,此差异在于二者所主张的主体架构不同。后者主张情感与理性的二分,而前者认为本心既是理、也是情;即道德的判断原则与实践原则的分与合。
  其次,史伟民教授具体论述了康德关于道德情感的主张。第一,康德认为一个行为要具有道德价值,必须是行为者因为它所具有的合法则性的形式所从事的行为,即出自义务的行为。即行为者必须意识到其行为是道德法则所要求的,即具有反思性。第二,康德区分了出自义务的行为与符合义务行为。康德认为,出自善良本性的行为不具有道德价值。例如慈善家的行为并不具有道德价值,而是出于义务。第三,行为的道德价值在于它的准则,即助人行为的合法则性。第四,康德区分了动因与动机。动因是能够影响行为者行动的因素,但并不意味着会产生相应行动;动机则是行为者实然选择的决定自身行动的理由。康德将动机进行了细致划分,在道德情感方面,只要行为者因为义务实行救助行为,就被人是有道德价值的。第五,对于康德而言,纯粹理性是实践性的,理性本身就能提供道德实践的动机。
  在史伟民教授看来,牟宗三与康德的最大不同,在于二者在认为“何种行为才是道德行为”方面的差别。牟宗三批评康德无法证明道德的实在性,他的批判不但预设了道德动机的外在论,同时更预设了一个与康德迥然不同的道德行为的观点。牟宗三不认为理性可以提供行为的动力,因而其理论更靠近外在论。个人只有将道德法则纳入其行为准则中,才会产生道德行为动机。牟宗三将最高道德实践总结为“无心”,即不干涉本心,听从发自本心的感情推动行为。
  总而言之,在史伟民教授看来,比起强调牟宗三在康德哲学的架构中超越了康德,正视二者差异,或许才是理解牟宗三所欲诠释的儒家传统之适当进路。
讲座最后,史伟民教授认真回答了同学们提出的各种问题,与同学们亲切交流,使同学们获益良多,让同学们对于牟宗三、康德这两位哲学大家以及史伟民教授,都有了更深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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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单位:哲社学院     作者:刘绒    责任编辑:王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