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佛大学创建于1636年。近四百年来,哈佛凭借其坚定的教育理念,明确的教育目标,雄厚的财力基础,先进的人才培养模式,吸引着全世界优秀的学生和学者,成为世界一流大学中的翘楚。这其中与哈佛大学科学管理、依法治校治学是分不开的。哈佛大学前身为剑桥学院,后改名为哈佛学院。1650年,马萨诸塞殖民地议会为哈佛学院颁发“特许状”,即哈佛宪章。哈佛宪章作为哈佛学院章程被确定下来。
大学章程是一所大学办学理念、原则、职能和方法的集中体现,它是在一定的大学理念支撑下大学组织运营的基本原则。一所大学如果没有章程作为治校治学的准则,就如同一个国家法制体系中没有宪法一样。中国的高校经过近百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不能忽视的是中国大学在依法治理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正如徐显明校长在《大学理念与依法治校》中谈到,中国大学当前普遍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我国高校与政府的关系尚未纳入法制状态,学术自治与学术自由这两块高等教育体制基石无法得到保证,学校特色也无法体现。如何制定大学章程,如何在治理的过程中去行政化,则成为中国高校应该关注的焦点。因此,研究哈佛宪章对于我国高校制定大学章程,回归大学精神和办学理念,深化大学内部改革和依法办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哈佛宪章的主要内容
哈佛宪章作为哈佛学院的管理章程和制度框架,具体规定了大学的办学目的、培养目标、内部管理体制、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义务、经费来源、财产与财务制度等项目。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办学目标和培养目标。哈佛学院建校早期基本是移民地大学的复制品,移民者通过创立学院、开展神学教育来满足宗教信仰的需要。建校初期,哈佛学院在人才培养上的首要目标是培养牧师、律师和官员。办学目的在于“促进所有有益的文学、艺术和科学的发展,借助所有有益的文学、艺术和科学发展,教育年轻人,并为教育本国的青年人提供所以其他必要的东西。”
第二,两院制的管理体制。根据哈佛宪章,哈佛学院在监事会之外,还成立了院务委员会,由院长、5名教师和1名财务主管组成。院务委员会负责处理学校管理事物,包括制定方针政策、任命官员与教师、购置校产、接受捐赠、投资等。除上述权利外,院务委员会还拥有免交赋税和免服兵役以及享受终身职务的权利。院务委员会成员无论在名义上还是在实质上都将成为政治法人实体,无论因为何种原因离职,其继任者都将享有同样的权利。但是院务会必须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其决定必须由监事会批准方能生效。从此,哈佛学院形成了监事会和院务委员会并存的局面并一直沿用到今天。时至今日,哈佛的宪章基本没有改变,有人戏称比美国宪法的改变还要小。不过两个机构的权力变更则十分明显。监事会逐渐演变成了象征性机构,它的三十名成员从哈佛校友中选举产生,任期六年,每年更换六人。但校务委员会则成了真正的权力机构,它由包括校长在内的七人组成,他们又称为哈佛学院的董事。除校长外的其余六人终身任职,其成员多为商界名流,成员退休时还可推荐继任者。校务委员会每月在校园东部的洛叶布楼开会一次,就哈佛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决策,其会议记录从不公开。除了任命校长为其咨询外,校务委员会还审查和通过各学院的年度经费预算。从理论上只有校务委员会才有权解除校长的职务。
第三,经费和财务制度。社会捐助是哈佛学院重要的经济来源之一。“院务委员会将以自身的名义接受任何土地、住房和可继承财产以及免费的捐赠。 ”当紧急情况需要对学校捐赠物或土地处置方面做出处理,或者在异常艰难的情况下需要召开会议讨论,却因意见不统一无法决定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如今,政府的拨款和学生的学费也成为哈佛大学的经费来源。(上) (指导教师 黄海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