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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晓峰教授讲述人格权侵害民事责任认定中的构成要件与利益权衡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12日 13:46 点击次数:

[本站讯]11月9日晚,法学院民法学子讲坛第二期于线上顺利举办。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晓峰作为本期讲坛的主讲嘉宾,以“人格权侵害民事责任认定中的构成要件与利益权衡”为题作分享。讲坛由山东大学法学院副研究员李若祺主持,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单平基、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瞿灵敏、山东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研究所所长张平华担任与谈人,线上参会师生200余人。

朱晓峰教授首先以《民法典》第998条和第1165条第1款的规范适用问题作为引入,指出第1165条侵权责任的认定应在构成要件下展开,而第998条则强调由法官进行利益权衡、综合认定侵权责任,以上两个法律条文分别指向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的体系化问题,这就需要融贯现行法秩序的内外体系。朱晓峰教授讲述了人格权侵害民事责任认定的理论分歧与立场选择。他主张应当以区分保护的立场进行构成要件和利益权衡的适用,把人格权区分为物质性人格权和非物质性人格权,将非物质性人格权根据内涵与外延是否清晰分为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再分为预先概括规定典型侵害行为的人格权和无法预先概括规定侵害行为的人格权。再次,朱晓峰教授分别说明了物质性人格权侵害和非物质性人格权侵害民事责任的认定问题,提出物质性人格权民事责任的认定应采取“构成要件主义+特定情形下的利益平衡”方法进行判断,对于非物质性人格权中已被法律预先概括规定典型侵害行为的人格权坚持构成要件的评价方法,对于未被法律预先概括规定侵害行为的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应按照利益权衡和构成要件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价。讲座最后,朱晓峰教授认为应当注重对个案的归纳总结,以期将未预先概括规定侵害行为的人格权发展成为有相对确定内涵外延的人格权,从而实现在构成要件之下认定其法律责任,最终实现对人格权和行动自由的充分保护。

与谈环节,李若祺副研究员赞扬了讲座在构成要件思维模式下,将人格权侵害民事责任认定问题分别从微观层面和宏观角度进行的综合梳理。单平基副教授提出是否应该针对不同类型的人格权而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作出限制性区分。瞿灵敏副教授认为《民法典》第998条和第1165条的适用关系存在第三种“对接适用论”的可能。张平华教授对后民法典时代体系化思考方式提出新的思路。朱晓峰教授对各位与谈人提出的疑问一一细心回应并作出总结。

朱晓峰,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山东大学2002级本科生,兼任《财经法学》副主编、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理事等。在《中国法学》Recht als Kultur等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60多篇,近20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主持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后期资助项目、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等。


【供稿单位:法学院    作者:尹希    摄影:张坤         编辑:新闻网工作室    责任编辑:赵庭杰 蒋晓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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