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新闻网
山大邮箱 | 投稿系统 | 高级检索 | 旧版回顾

视点首页 > 学术纵横 > 正文

山东刑事辩护高端论坛第二期暨“无罪辩护问题理论研讨会”举行

发布日期:2020年11月03日 15:54 点击次数:

[本站讯]10月31日-11月1日,山东刑事辩护高端论坛第二期暨“无罪辩护问题理论研讨会”在济南召开。本次会议由山东大学刑事司法与刑事政策研究中心与山东省律师协会联合主办,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市观韬(济南)律师事务所承办。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会副会长、浙江大学法学院王敏远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顾永忠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汪海燕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援助研究院院长吴宏耀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王进喜教授,华东政法大学于改之教授,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周长军教授等专家学者和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林东品,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江苏省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江苏天贤律师事务所主任任洁等知名律师,山东省律师协会会长王民生、山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孙瑞玺、山东省律师协会副监事长崔冠军等出席会议。山东大学刑事司法与刑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主任胡常龙主持会议开幕式。王民生、周长军 分别致辞。

会议分为六个阶段,议题分别为无罪辩护的现实困境、无罪辩护的经验与技术、无罪辩护与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无罪辩护与民营企业犯罪问题、无罪辩护与非法证据排除,无罪辩护与冤假错案防范。

第一阶段围绕无罪辩护的现实困境展开。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及2007年《律师法》修改强化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参与,赋予了律师更多的辩护权利。但是在这种背景下,无罪辩护在实践中仍然很难展开,主要体现为我国无罪判决率较低的现象。针对无罪判决率较低的原因,本阶段的各位发言人分别从控辩审不同立场、制度与观念、理论与实践,功利主义与道德主义等不同角度作了细致而深入的分析。

第二阶段关于无罪辩护的经验与技术的探讨,参会人员表示,辩护人应重视审前辩护工作,利用好“黄金37天”;在无罪辩护中应当重视律师职业伦理,遵守真实性义务和忠实性义务,同时要保证无罪辩护的可对抗性和可接受性。

第三阶段围绕无罪辩护与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主题展开。无罪辩护与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有着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在强化无罪辩护方面,本阶段发言人创新性地提出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通过科学的算法和数据来解决辩护不精准、不精细、不具有针对性的问题。在促进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方面,一个共同性认识是无罪辩护中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衡量标准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无罪辩护不等于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第四阶段的主题为无罪辩护与民营企业犯罪问题。有学者归纳道,加强民营企业及企业家权益保护是我国司法的重要使命和基本职责。近年来,中央政法委、最高法、最高检等部门相继出台有关规定,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各发言人就无罪辩护与民营企业犯罪问题发表了意见建议,分析了民营企业犯罪中无罪辩护的现状、问题和解决措施。

第五阶段围绕无罪辩护与非法证据排除展开。各位发言人就无罪辩护中非法证据排除的意义、行为性质、实践困境,操作方法等问题作了全面论述,不仅对现象本身进行剖析,还从制度运行机制等层面作了分析和讨论。

第六阶段关于无罪辩护与冤假错案防范的研讨中,既有专家学者的学术讨论,也有律师的个案分析。发言人从无罪辩护与冤假错案防范的关系入手,主张一方面以有效的无罪辩护减少冤假错案的产生,另一方面应当认识到冤假错案成因的复杂性,从不同层面多措并举地预防错案的发生,并就上述两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制度建议。

山东大学法学院胡常龙教授作总结发言,总结了本次会议的特点:群英荟萃,信息量大;准备充分,发言踊跃;内容丰富,亮点纷呈,收益多多;立足专业,建言献策,共推法治。

来自浙江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四川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北京交通大学、深圳大学、广西民族大学、烟台大学、山东财经大学、山东农业大学、山东建筑大学、山东政法学院、《法学论坛》编辑部等科研机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淄博市人民检察院、东营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等政法部门和省内外多家知名律师事务所的100余名学者、实务专家、律师参与研讨。


【供稿单位:法学院    作者:万晓英    摄影:万晓英         编辑:新闻网工作室    责任编辑:祁珊 蒋晓涵  】

 匿名发布 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0条评论    共1页   当前第1拖动光标可翻页查看更多评论

免责声明

您是本站的第: 位访客

新闻中心电话:0531-88362831 0531-88369009 联系信箱:xwzx@sdu.edu.cn

建议使用IE8.0以上浏览器和1366*768分辨率浏览本站以取得最佳浏览效果

欢迎关注山大视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