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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自由中的个人自由

发布日期:2016年03月26日 10:02 点击次数:

  十八世纪的法兰西,卢梭有言:“人是生而自由的,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人们常常只记住了这句话,而忽略了其后半句:“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诚然,卢梭认为自由是人与生俱来的禀赋和权利,但是一切自由都是有其存在的条件。封建社会之中,封建君主掌握着臣民生杀予夺的权利,同时就剥夺了臣民的自由。同样,君主的权利奴役于整个封建体系之下,亦不可谓绝对之自由。
  胡适先生有云:“容忍是一切自由的根本,没有容忍,就没有自由。”容忍于此的界定并非海纳百川以致藏污纳垢,而是一种将心比心的态度。如果做到换位思考,自由可以轻易的获得。这种将心比心,能够让我们置身与对方的处境设身处地地思考,才知冷暖难易。于彼,对方得到的是宽容,于此,我们得到的是自由。放在时代语境下而言,封建君主若将严厉凶残的制度加身于自己,很难说会否如此畅快地暴力杀戮。
  确然,自由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而非依靠索取,也不是谁人能够给予。自由的重要性,无数思想家、先哲已经提及过无数次,我也就此不作赘述。我想阐释的是,自由是平等的,没有高贵之分,不是谁可以凌驾谁之上的。“只要人民是在被迫的状态下采区服从的时候,他们的服从是对的;而当人民有能力挣脱他们身上的枷锁而去挣脱的时候,他们的挣脱行为就表现得更对了”卢梭这样说到。所以,在专制统治社会,人民的自由受到压迫时他们的反抗行为就是必然的。
  卢梭在《最初的社会》中提到:“暴力制造了最初的奴隶,而他们的怯懦却使得他们永远处于奴隶的境地。”所以按照专制社会的普世标准,顺从就是作为奴隶的正确使命。而这种屈服只是对于暴力的畏惧,并非真正地心甘情愿,拱手让出自己的人身自由。因此,“向暴力屈服,仅仅是一种必要的权宜之计,而不是一种在意志上的情愿,它充其量不过算是一种明智的行为罢了。”正如所言“我们就不得不承认,暴力并不产生权力,而我们只是有义务服从那些合法的权利。”所以制定一个能够被大众认同的契约就是非常必要的,所谓“合法”不是合乎于专制者或者其他少数人的意愿,而是依据绝大多数人的意志而共同建立的法律体系。
  “契约是人类形成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由此,契约“约束”了所有人的所作所为,在这个契约体系下,神圣不可侵犯的不是君主,而是人民的共同意志——契约。而“约束”的是侵犯别人自由的不合法行为,不是合法使用自己自由的行为。
  那么个性化的自由在共同的意志中该如何实现呢?卢梭说了:“作为人来说,每个个人都可以拥有自己的个别意志,而且可以与使之作为公民所应有的公益有所不同,或者相反。”但当他的私人利益伤害了公共利益,那么整个政治共同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而这种迫使其实是为了让他实现自由。如果无法保证契约的受众个体一律平等,共同受制于同样的政治共同体下,那么权利的倾斜以至于滥用将是十分可怕的。最终的结果,就是这整个政治共同体走向覆灭。
  “通过社会契约,人类所失去的,仅仅是他天然的自由。而人类所获得的,却是社会的自由。”借用亚里士多德的话:人在本质上是社会性的动物。在此,他点明了两个观点:一、人是动物,具有自然的天性。二、人不可避免地存在于群体之中,有千丝万缕的社会关系。所以我们无法避免自己的的本性,同样地,也无法摆脱社会关系的大网之中。既然我们存在于社会关系里,那么我们就有必要也必须要遵循集体制定的契约,任何个人的理由都不应该凌驾于集体之上。
  由此,想要在社会中获得自由,要先舍得。置放自己的个人自由在社会契约架构的体系之下,才能获得集体的自由。这二者并不矛盾,相辅相成。集体自由的存在奠定了个人自由存在的基础,保障了个人自由的可持续性和可靠性。整个社会、政体才不至于散乱然后崩溃。那样的话,个人自由又从何而言呢?


【供稿单位:政管学院    作者:黄妍    编辑:新闻中心总编室    责任编辑:师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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