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迅]4月2日,当代著名法学家、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梁慧星教授在山东大学东校区新校邵逸夫科学馆作了有关《物权法》若干问题的学术报告。报告会由法学院孙新强教授主持。
报告中,梁慧星教授首先就物权法的性质、作用和功能作了简要的概述。接着,他解释了制定物权法的必要性。实施物权法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市场交易的前提是财产交易,也可使用体力、脑力等进行交易。资金、土地的使用对发展市场经济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中,用益物权可改变物资紧缺、住房紧张的局面,担保物权制度可有力解决融资风险,保障银行的利益。
梁慧星教授在报告中还从以下几个方面总结了我国制定物权法的意义:首先可以化解国内外的金融风险,保障农村长期稳定的发展,有利于解决国有土地使用和融资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其次,制定物权法对于实行法治,依法行政也具有现实意义。这些法律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物权领域的相关实践情形,为我国经济稳步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梁慧星教授对《物权法》的诠释使法学院师生受益匪浅,现场许多学生在报告结束后提出关心的问题,梁慧星教授一一作了详尽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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