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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显明在京出席“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座谈会”

发布:山东大学融媒体中心 日期:2011年01月29日


    [本站讯]1月24日上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的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座谈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出席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主持座谈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山东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出席座谈会并接受了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的采访。
    吴邦国指出,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各方面坚持不懈的共同努力,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徐显明在接受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记者采访时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否形成,首先要看它所涉及的基本法律部门是否形成?现在看法律部门已经形成,这是我们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第一个标准。第二个,各个部门当中基础的法律、基本的法律或者说起支架作用的法律是否已经制定出来?我们现在可以讲,基本的法律和起支架作用的法律已经基本制定出来了。第三个标准就是和法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是否已经制定出来?我们现在生效的现行法律是236部,行政法规有690多部,地方性法规有8600部左右,所以和法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已经配套,已经制定出来。第四个标准就是看我们现行的法律规范,它内部是不是协调和一致的?如果他是相互冲突的,那我们说这个体系还没有形成。如果它内部是完全协调的、完全一致的,消除了矛盾和冲突,形成了一个有机统一整体,这时我们才说它形成了。所以把这四个标准合在一起,我们判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在谈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本质特征时徐显明说,1982年制定的宪法到现在一共修改了四次,基本上每一次修改都会涉及到基本经济制度。现在对基本经济制度的表述,我认为是比较成熟了,就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这种新的经济制度。这就是法律引导的结果。引导了之后,还要把成果再固定下来,这就是法制对社会的基本作用。在1979年之后,我们的立法重点非常清楚,是放在经济领域当中的。而进入21世纪以后,特别是和谐社会的理论形成以后,我们开始注重社会建设,立法的侧重点开始向社会领域转移。我们的法律体系是把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高度统一起来的,所以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的统一性,就是我们法律的本质上的特征。换句话说,就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这三者有机统一。这就是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本质特征。在未来,我们的任务更重,我们可能以修改旧的法律为主,修改旧的法律和制定新的法律同等重要。]

【供稿单位:宣传部 新闻中心     作者:轩文    责任编辑:白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