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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大发展背景下高校教师知识产权保护的职责

发布日期:2012-04-05 09:55:45 点击次数: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战略目标,这将开启提升我国文化软实力、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历史新篇章。我国要实现文化发展、科技进步和知识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是制度基础和前提条件。高校教师作为我国进行科学研究、积极创造知识的主力军,应增强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职责,承担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的义务,为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充分发挥建设者的作用。  

高校教师自觉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

  目前,我国高校教师的知识产权意识仍然有待进一步增强。高校教师受职称评定、奖励机制的影响,一定程度上存在重视科研论文和成果、忽视知识产权的陈旧思想,不尊重自身以及他人知识产权保护的错误观念已经与新时代需要完全脱节。知识产权法是保护知识分子创造性智力成果的财产立法,它所树立的价值观充分体现在对创造成果的尊重上。对高校教师而言,只有树立正确价值观,充分意识到对自己的创造成果主张知识产权保护,是合法合理、公平正义的,这才能有效激发他们创造知识的动力。同时,还应树立自觉尊重他人知识产权、避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律意识。 

高校教师自觉履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职责

  知识产权“给天才的创造力之火添加利益的柴薪”,这既要求我们应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对高校教师的积极导向作用,又要求教师将知识产权保护内化为自身的职责。
  高校教师应坚持创新精神,提升科研成果品质。创新是推动人类进步和文化发展的不竭动力。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质即鼓励创新精神,譬如我国《专利法》规定,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发明才能被授予专利,《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则要求独创性,这都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法对智力成果的质量要求。高校教师应结合知识产权制度要求,以高标准、严要求进行科研申请,充分利用高等院校中人才、信息及知识等丰富资源完成科研项目,避免科研重复率高、创新度低的不良现象,努力提高知识产权转化率,真正发挥科研工作造福社会、服务文化发展的作用。
  高校教师应坚持科学精神,尊重他人的科研成果。科学精神是科学实践活动中形成的共同信念和价值标准,与知识产权价值观相辅相成。高校教师应以科学精神作为科研的道德底线和行为规范,在科研申请环节重视科研最新动态的掌握,在科研实施环节求真务实,尊重他人的科研成果,戒除造假、抄袭、剽窃等侵权违法行为。
  高校教师应坚持保护自己科研创新成果的合法权益。我国现已建立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所构建的知识产权体系化制度,为全方位保障知识产权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救济的措施和具体手段。高校教师应充分利用法律武器,有策略地对科研成果进行价值评估,不失时机地提起专利申请,并在科研成果产业化之后,与高等院校、相关企业相互协助,全方位运用知识产权法律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高校教师应坚持在科研团队互动中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现代科学研究项目规模不断扩大,往往需要依靠不同学科的教师组成科研团队,相互协作,有效地完成任务。高校教师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以合同方式确定团队成员的权利、义务关系,明晰知识产权归属,以充分调动教师从事科研的主动性、能动性和创造性,并防止高校知识产权流失。否则,它可能扰乱高校的科研秩序,既挫伤高校教师的积极性,又损害高校的合法权益。 

 高校教师自觉培养知识产权保护人才

  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离不开具备创造性和竞争力的高素质人才,因此,知识产权保护人才的培育是高等院校的重要任务。在知识经济时代,理想的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应具备一定的理工科背景,再辅以扎实的法学知识,能够在知识产权创造、申请、保护、管理、应用等方面发挥优势。我国高等院校要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人才的培养目标,法学教师应通过开展知识产权法必修课(选修课)、知识产权专题讲座等方式,引导大学生树立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结合所学专业学好、用好知识产权。高校非法学教师,特别是科研型教师,应充当知识产权保护的模范和先锋,引导学生追求科学与创新,为培育知识产权保护的人才发挥作用。
  作为高校,应该从发展战略的高度,采取有针对性的、有力的、可操作的和有效的措施,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知识,帮助高校教师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在国家现有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基础上,探索和建立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机制,为教师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环境和氛围,搭建知识产权保护的全过程的服务平台,使高校教师知识产权保护实现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促进高校的科研工作,多出科研创新成果,为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服务。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供稿单位:《中国教育报》2012年3月19日第6版    作者:卫绪华    编辑:新闻中心总编室    责任编辑:佳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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