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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汉大学萨拉•普拉特副教授论动物的道德地位

发布日期:2017年12月26日 17:38 点击次数:

[本站讯]近日,哲社学院第10期无性别思想力论坛在中心校区举办,江汉大学生命科学学院萨拉•普拉特(Sara Platto)副教授作了题为“动物的道德地位”的学术报告,哲社学院教师迦勒•波尔士(Caleb PerIs)主持报告会。

普拉特副教授首先概述了关于“人类是否应该把动物纳入道德考量”问题的两个相反立场、道德地位(moral status)的基本概念;接下来梳理了西方伦理学史中关于动物的道德地位的三种基本立场:动物不能拥有道德地位、人对动物没有直接义务;人对动物有直接义务,但动物不能拥有与人类平等的道德地位;动物拥有与人类平等的道德地位。

普拉特副教授讲到,在西方伦理学中,康德之前的哲学家大都认为动物不能拥有道德地位:其中亚里士多德与托马斯•阿奎纳认为,动物的存在可视为人类实现自身目的的手段,因此人类不论由于何种原因使用或食用动物都是合理的。笛卡尔甚至将动物行为解释为纯粹的机械运作(purely mechanistic term)。康德认为由于动物不能自律,不能像人一样成为目的而只能作为纯粹手段存在,因此人即使关心动物,也应出于对人的目的(如不应通过虐待动物使自己变得性情残忍)而不对动物直接负有道德义务。近代学术史中以边沁和达尔文的理论为基础的学者提出,如果某种存在物有感觉能力则其拥有道德地位(人对其拥有直接义务),大部分动物有感觉能力(如能了解它们自身所处的环境和自身发生的情况、有情绪能力、有从经验中学习的能力、能与其他动物建立联系)因此它们拥有道德地位。但他们同时认为只有人类拥有理性与自律能力、能够有道德行动、能建立道德共同体、拥有权利,因此动物不能与人类有平等的道德地位。

真正提出“动物能拥有与人类平等的道德地位”立场的是彼得•辛格(Peter Singer),在其著作《动物解放》中,他提出“平等考虑原则”。他主要运用边缘例子论证,即任何被认为“只有人类拥有的特性”并非为所有人类拥有(比如儿童、心智发育不全者、残障人士没有完整的理性能力和自律能力),而所有人类都拥有的特性又不仅仅为人类所独有(比如上述特殊人群与正常成年人群都拥有的基本感觉能力、认知能力和学习能力,也被多数动物所拥有),因此并没有那些特征能彻底区分人类和非人类动物区分开来。在人类内部,以理性的复杂程度为由区别对待不同个体违背了道德上的平等要求。仅以物种为界限区别对待不同个体则会陷入物种歧视的误区。为了避免错误,我们必须考虑到每个个体自身的偏好以及我们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影响,并对相近的偏好给予相似的道德考虑。比如辛格指出,动物蛋白质并非人类健康的必需品,人出于满足味觉的需而屠杀与食用动物、牺牲动物的生存利益,则违背了平等考虑的原则。汤姆•雷根在其1983年出版著作《动物权利论争》中明确提出“动物拥有权利”的立场:他以康德伦理学框架为基础,认为一切拥有感觉、认知和学习能力,拥有基本的信念和欲望的人类和非人类动物都是“生活主体(subject-of-a-life)”,不可被视作纯粹手段。

总之,从生物学的视角看,人与动物的界限是模糊的,以往若干关于动物的偏见与成见也面临更多挑战。动物能否有道德地位、能否有权利和拥有天赋自由这一类的问题成为当代生命科学和伦理学的前沿议题。最后,普拉特副教授用大量动物行为的证据作为对人类优越论与物种歧视的反驳,并以一段关于动物利他行为的视频为演讲的收尾。在场的部分师生与普拉特副教授探讨了很多关于动物伦理学问题和现实中的动物救助话题。

萨拉•普拉特(Sara Platto)现任江汉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动物行为学与动物福利。她极为关注动物与人类之间传染疾病的扩散,在2010年成立“预防犬类咬伤(Dog-Bite Prevention Program)”。曾在西班牙、美国、加拿大从事野生动物行为研究与动物救助工作。她计划在近期建立亚洲动物福利平台。


【供稿单位:哲社学院    作者:冯茉    编辑:新闻中心总编室    责任编辑:丽荣 思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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