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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教育的法治化取向

发布日期:2017年04月11日 16:10 点击次数:

教育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教育主要指正规学校教育,广义的教育,几乎囊括影响人的知识增长和行为举动的一切活动,是传承社会文化、传递生产经验和生活经验的基本途径。人们习惯依据受教育者所处的场域,将广义教育分为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相对而言,社会教育因为区域的泛在性,往往不被视为教育研究的重要对象,学术界的关注程度也不高,政府行政部门也因为难以确定社会教育的抓手而似管非管,所以,社会教育的功能并没有得到应有发挥,影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普及。

文明越进步,社会制度规范与个体之间的关系就越紧密;社会越发展,也就越要求社会成员自觉承担教育职能,社会成员之间长期互动形成的社会观念影响着全社会教育目标的实现,社会教育状况成为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文明高度发达的社会应当具有完善的大教育理念,那就是“人人受教育、人人教育人”的教育理念。因此,我们期盼社会对社会教育予以高度关注,而法治化取向则是社会教育发展的有力保障。

社会教育:人人受教育、人人教育人

基于社会教育“人人受教育、人人教育人”的大教育理念,其实施主体包括三大方面,即社会机构、社会群体和社会个体。

社会机构的社会教育形态体现在机构存在的合法性和运行的规范性上。具体地说,一个社会机构是一个经过政府合法手续成立的实体,发挥着为国计民生服务的职能,履职行为符合社会公共秩序与规范,并且在人们心目中产生良好的影响,这些机构就会不仅直接与成员发生互动,还会在实际上潜移默化地影响他人,润物无声。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的机构运行对社会有序进步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人在与社会机构接触中观察,反哺自身。人们常说环境育人,这个环境主体之一就是社会机构。

社会群体的社会教育形态,体现为通过社会群体的整体行为取向、文化习惯、社会风尚影响人。由于社会成员天然地处于群体的生活状态之下,因而群体的文化习惯、规范方式也便成为人们接受的内容。群体文化与知识并没有直接关系,受到优秀文化熏陶的人其素养或许超过一些具有丰富知识的人。尤其是社会风尚,更是需要在社会群体中观察体验接受与传承。在文化层面,群体承担的教育功能要远远超过整个的学校教育,所有社会成员实际上都是群体文化的载体,是群体文化元素,从个体身上折射出群体文化。作为社会群体中的个体,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无形之中影响着彼此,这是群体教育的职能。

社会教育功能意义下的社会个体,是不特定在某群体中的个体。社会个体的教育方式多样、内容丰富,语言和行为都是个体影响他人的手段,即所谓大教无言。特别是现在媒介的发达,传播速度、传播范围都远远超越了传统,全媒体、自媒体逐渐在社会教育中扮演着更为重要的角色。

总之,社会机构、社会群体和社会个体,都以不同的方式在教育人。

社会教育的法治化趋势

人的进步动力在于追求文明,而文明的最简单而又重要的表现形态就是共享和谐的行为法则。和谐的根本特征在于,社会共同体中的每一个要素都必须按照特定的规范运行,并需要承担违规的后果,人与人之间的互动构成社会和谐的基本状态,这也是社会文明程度的衡量标准。因此,社会机构、社会群体和社会个体的存在性规范、文化性规范、行为性规范,就是社会和谐的内在需求,也是社会教育的必然趋势。规范本身既是一种指导,也同时成为社会教育的主要内容,通过规范的有效实施,形成全社会的示范作用,从而柔性地影响教育现状,分担正规教育承担的责任,也平衡家庭、学校以及社会不同主体之间的教育责任,化解矛盾,形成教育行动责任共担、成果共享的和谐状态。

这些基于社会多元教育主体规范的社会教育,本质上属于自然教育的范畴。自然状态的教育有两种可能,一个是积极的正能量教育,通过良好的规范精神影响人,养成良好的公共秩序与社会风俗,而另一种则可能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如果完全依据自主管理,放任社会教育的自然发展,将可能产生偏离社会核心价值的导向和后果。因此,社会教育需要通过一种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规范来引导人的行为,通过法治化的方式来实现,这是法律规范的基本属性职能,这也是“依法治国”方略在社会领域的教育功能。

就社会教育而言,同样存在机构、群体与个体等社会主体,他们对于社会教育都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个体教育功能法治化的核心是个体对社会规范的遵守,让违背制度的受到惩罚、遵守规范的得到收益。机构教育功能法治化的核心是机构建立和运行的规范化、制度化,让社会成员与机构接触时感受到机构的本质就是规范的集合,从而更好地理解法治对于现代社会的重要意义。群体教育功能法治化的核心是群体权益的合法化、群体行为的合法性和群体文化的公德化。通过参与群体活动,个体从群体活动中受到法律公正保护下的道德熏陶,从而成为群体文化的受益者。整体而言,通过遵守规范带来的高效率以及违反规范的惩罚,形成社会核心价值的有效传播,通过法治的规范引导,对社会成员施加独特的教育影响,养成遵守、尊重秩序的良好品行。

特别是我国《教育法》修订之后,增加了“社会主义”教育的“中国特色”,以及从“法制”走向“法治”的教育内容,标志着我国国家教育理念的进一步明确,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强调也更加符合本土化发展的现实利益,以规范为指导的全面教育势在必行。从社会教育的角度来看,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都需要在鲜活的场域中有效实践,这需要通过社会教育领域的法治化加速实现,实现越早,社会教育功能越早发挥,社会整体素质就会越早提高。


【供稿单位:光明日报    作者:周详    编辑:新闻中心总编室    责任编辑:娜娜 莉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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